學系 學科能力測驗
檢定項目及標準
指定考試採計
科目及方法
同分參酌方式 選系說明
音樂應用學系-乙(淡水校區) ---國 文       x 2.00
英 文       x 2.00
歷 史       x 1.00
術科(音樂) x 1.50
1
英 文 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副修50%、樂理20%、視唱10%、聽寫20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
1.本系乙組為『行政管理組』。2.本系在淡水校區上課。
2
國 文
3
術 科
音樂主副修規定
校系 選考項目 主修科目 副修科目 備註
真理大學
音樂應用學系-乙(淡水校區)
副修 50%  
樂理 20%  
視唱 10%  
聽寫 20%  
不選考主修。 得於 鋼琴 、聲樂 ,絃樂(小提琴 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、豎琴、古典吉他),銅管樂(長號 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上低音號、低音號),木管樂(薩克斯管 、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)、擊樂 、理論作曲 ,20 種樂器中任擇一種為副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