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系 學科能力測驗
檢定項目及標準
指定考試採計
科目及方法
同分參酌方式 選系說明
音樂學系 國 文  (底標)
英 文  (底標)
國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英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術科(音樂) x 2.00
1
術 科 有視覺障礙或辨色力異常、聽覺障礙、肢體障礙、精神障礙、心臟病、口吃者,宜慎重考慮。
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主修50%、副修20%、樂理10%、視唱10%、聽寫10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
本系為師資培育與非師資培育並行學系,以自費為主。
2
英 文
3
國 文
音樂主副修規定
校系 選考項目 主修科目 副修科目 備註
臺北市立教育大學
音樂學系
主修 50%  
副修 20%  
樂理 10%  
視唱 10%  
聽寫 10%  
鋼琴
得於 聲樂 ,絃樂(小提琴 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、豎琴),銅管樂(長號 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上低音號、低音號),木管樂(薩克斯管 、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)、擊樂 、理論作曲 ,中國傳統樂器(南胡 、琵琶、笛、揚琴),22 種樂器中任擇一種為副修。 主副修科目不得相同。
聲樂
絃樂
        限小提琴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、豎琴。
銅管樂
        限長號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上低音號、低音號。
木管樂
        限薩克斯管、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。
擊樂
理論作曲
中國傳統樂器
        限南胡、琵琶、笛、揚琴。
以鋼琴 為副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