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系 學科能力測驗
檢定項目及標準
指定考試採計
科目及方法
同分參酌方式 選系說明
音樂學系 國 文  (後標)
英 文  (後標)
國 文       x 1.25
英 文       x 1.25
術科(音樂) x 2.00
1
術 科 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主修76%、副修10%、樂理7%、聽寫7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 術科總分之原始分數不得低於70分。
1.本系之教育目標為培育健全之音樂表演、創作、教育人才及音樂教育學術研究者,學生未來可從事專業音樂表演與創作、應用音樂、國小師資及音樂教育相關工作。2.本系100學年度入學生中,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名額約67%,入學後辦理申請及甄試,擇優錄取。
2
國 文
3
英 文
音樂主副修規定
校系 選考項目 主修科目 副修科目 備註
國立臺北教育大學
音樂學系
主修 76%  
副修 10%  
樂理 7%  
聽寫 7%  
鋼琴
得於 聲樂 ,絃樂(小提琴 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、古典吉他),銅管樂(長號 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低音號),木管樂(薩克斯管 、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)、擊樂 、理論作曲 ,中國傳統樂器(南胡 、琵琶、箏、笙、笛、揚琴),23 種樂器中任擇一種為副修。 主副修科目不得相同。
聲樂
以鋼琴 為副修。
大提琴
中國傳統樂器
        限南胡、琵琶、箏、笙、笛、揚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