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系 | 學科能力測驗 檢定項目及標準 |
指定考試採計 科目及方法 |
同分參酌方式 | 選系說明 |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音樂學系 |
國 文 (後標) 英 文 (後標) | 國 文 x 1.25 英 文 x 1.25 術科(音樂) x 2.00 |
術 科 |
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主修76%、副修10%、樂理7%、聽寫7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
術科總分之原始分數不得低於70分。 1.本系之教育目標為培育健全之音樂表演、創作、教育人才及音樂教育學術研究者,學生未來可從事專業音樂表演與創作、應用音樂、國小師資及音樂教育相關工作。2.本系100學年度入學生中,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名額約67%,入學後辦理申請及甄試,擇優錄取。 | |
國 文 | |||||
英 文 |
校系 | 選考項目 | 主修科目 | 副修科目 | 備註 | |||||||||||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音樂學系 |
|
鋼琴 |
得於 聲樂 ,絃樂(小提琴 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、古典吉他),銅管樂(長號 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低音號),木管樂(薩克斯管 、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)、擊樂 、理論作曲 ,中國傳統樂器(南胡 、琵琶、箏、笙、笛、揚琴),23 種樂器中任擇一種為副修。 | 主副修科目不得相同。 | ||||||||||||
聲樂 |
以鋼琴 為副修。 | |||||||||||||||
大提琴 |
||||||||||||||||
中國傳統樂器 限南胡、琵琶、箏、笙、笛、揚琴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