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系 學科能力測驗
檢定項目及標準
指定考試採計
科目及方法
同分參酌方式 選系說明
音樂學系 國 文  (後標)
英 文  (後標)
國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英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術科(音樂) x 2.00
1
術 科 公自費並行,但代碼分列。
有視覺障礙或辨色力異常、聽覺障礙、肢體障礙、精神障礙、心臟病、口吃者,宜慎重考慮。
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主修50%、副修20%、樂理10%、視唱10%、聽寫10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
本系採師培與非師培雙軌制﹔入學後學生可參加甄選修習師資培育課程,甄選相關辦法,於入學後由師資培育中心另行公告。非師資生培養音樂演奏、研究專才等各方面之音樂人才。
2
國 文
3
英 文
音樂主副修規定
校系 選考項目 主修科目 副修科目 備註
國立臺中教育大學
音樂學系
主修 50%  
副修 20%  
樂理 10%  
視唱 10%  
聽寫 10%  
鋼琴
得於 聲樂 ,絃樂(小提琴 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),銅管樂(長號 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低音號),木管樂(長笛 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)、擊樂 、理論作曲 ,15 種樂器中任擇一種為副修。 主副修科目不得相同。
聲樂
絃樂
        限小提琴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。
銅管樂
        限長號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低音號。
木管樂
        限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。
擊樂
理論作曲
以鋼琴 為副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