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系 學科能力測驗
檢定項目及標準
指定考試採計
科目及方法
同分參酌方式 選系說明
音樂學系 ---國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英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術科(音樂) x 2.00
1
術 科 有視覺障礙或辨色力異常、聽覺障礙、肢體障礙、精神障礙、心臟病、口吃者,宜慎重考慮。
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主修75%、副修10%、樂理5%、視唱5%、聽寫5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 術科總分之原始分數不得低於80分。
本系旨在培育音樂人才,加強學術研究及音樂師資之訓練,致力培養學生音樂相關之第二專長能力。本系副修課程為選修課程,以當年度音樂系所開設課程為主。
2
英 文
3
國 文
音樂主副修規定
校系 選考項目 主修科目 副修科目 備註
國立中山大學
音樂學系
主修 75%  
副修 10%  
樂理 5%  
視唱 5%  
聽寫 5%  
鋼琴
得於 鋼琴 、聲樂 ,絃樂(小提琴 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、豎琴、古典吉他),銅管樂(長號 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上低音號、低音號),木管樂(薩克斯管 、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、直笛)、擊樂 、理論作曲 ,中國傳統樂器(南胡 、琵琶、箏、笙、笛、揚琴),27 種樂器中任擇一種為副修。 主副修科目不得相同。
聲樂
絃樂
        限小提琴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。
銅管樂
        限長號、小號、法國號。
木管樂
        限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。
擊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