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系 | 學科能力測驗 檢定項目及標準 |
指定考試採計 科目及方法 |
同分參酌方式 | 選系說明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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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學系 | --- | 國 文 x 1.00 英 文 x 1.00 術科(音樂) x 2.00 |
術 科 |
有視覺障礙或辨色力異常、聽覺障礙、肢體障礙、精神障礙者,宜慎重考慮。 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主修80%、副修5%、樂理5%、視唱5%、聽寫5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 術科總分之原始分數不得低於80分。 1.本系採師資培育生與非師資培育生並行,新生入學後依本系所訂之相關辦法申請為師培生,師培生可直接修習教育課程,非師培生須經由師資培育中心考試修讀教育學程。 2.上課地點:和平校區。 | |
國 文 | |||||
英 文 |
校系 | 選考項目 | 主修科目 | 副修科目 | 備註 | 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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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音樂學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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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提琴 |
以鋼琴 為副修。 | 主副修科目不得相同。 | |||||||||||||||
聲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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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提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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鋼琴 |
得於 聲樂 ,絃樂(小提琴 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),銅管樂(長號 、小號、法國號),木管樂(長笛 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)、擊樂 、理論作曲 ,14 種樂器中任擇一種為副修。 | ||||||||||||||||||
長號 |
以鋼琴 為副修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