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系 學科能力測驗
檢定項目及標準
指定考試採計
科目及方法
同分參酌方式 選系說明
音樂學系 ---國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英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術科(音樂) x 2.00
1
術 科 有視覺障礙或辨色力異常、聽覺障礙、肢體障礙、精神障礙者,宜慎重考慮。
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主修80%、副修5%、樂理5%、視唱5%、聽寫5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 術科總分之原始分數不得低於80分。
1.本系採師資培育生與非師資培育生並行,新生入學後依本系所訂之相關辦法申請為師培生,師培生可直接修習教育課程,非師培生須經由師資培育中心考試修讀教育學程。 2.上課地點:和平校區。
2
國 文
3
英 文
音樂主副修規定
校系 選考項目 主修科目 副修科目 備註
國立高雄師範大學
音樂學系
主修 80%  
副修 5%  
樂理 5%  
視唱 5%  
聽寫 5%  
中提琴
以鋼琴 為副修。 主副修科目不得相同。
聲樂
小提琴
鋼琴
得於 聲樂 ,絃樂(小提琴 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),銅管樂(長號 、小號、法國號),木管樂(長笛 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)、擊樂 、理論作曲 ,14 種樂器中任擇一種為副修。
長號
以鋼琴 為副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