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系 學科能力測驗
檢定項目及標準
指定考試採計
科目及方法
同分參酌方式 選系說明
音樂學系 ---國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英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術科(音樂) x 2.00
1
術 科 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主修85%、樂理5%、視唱5%、聽寫5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
除提供器樂、人聲、作曲等主修課程外,特別著重音樂藝術之養成教育,期使學生不僅止於技術層面的操作,更能提昇至人文文化之廣博視野,故開設多門與音樂作品文學、理論、歷史相關課程,並加強重奏(唱)之訓練。
2
國 文
3
英 文
音樂主副修規定
校系 選考項目 主修科目 副修科目 備註
東吳大學
音樂學系
主修 85%  
樂理 5%  
視唱 5%  
聽寫 5%  
鋼琴
不採計副修。  
聲樂
小提琴
大提琴
長笛
法國號
長號
理論作曲